民国三年(1914年)殖边银行兑换券奉天壹圆、伍圆、拾圆各一枚,均加盖“东三省官银号监理官之关防”,九成新 民国六年(1917年)十二月十四日东三省官银号监理官李启琛呈请奉天省长张作霖,通令全省各机关各商会,晓谕商民以后行使殖边银行,以辨明票面缩印之“东三省官银号监理官之关防”,并另编黑色号码方为有效。否则一律认为仿造,并查究来历,严行罚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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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国三年(1914年)殖边银行兑换券奉天壹圆、伍圆、拾圆各一枚,均加盖“东三省官银号监理官之关防”,九成新 民国六年(1917年)十二月十四日东三省官银号监理官李启琛呈请奉天省长张作霖,通令全省各机关各商会,晓谕商民以后行使殖边银行,以辨明票面缩印之“东三省官银号监理官之关防”,并另编黑色号码方为有效。否则一律认为仿造,并查究来历,严行罚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