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代三等青龙勋章,景泰蓝工艺制作,配领绶及原盒,极为少见,近未使用至完全未使用 清朝末年,中外国际交往日益增多,按照西方的礼节,对外国重要来宾往往赠以本国勋章。然而,清朝政府按传统却是赠赐马褂、花翎、顶戴等物,与国际惯例很不相宜。于是,以恭亲王奕訢为首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首先拟订了《宝星章程》,把建立勋章制度问题提上了日程。光绪七年十二月十九日《宝星章程》得到批准。由此具有现代意义的勋章制度在中国诞生了。 宝星勋章随着清政府的外交活动而广为颁赠,它的不足之处也逐渐暴露出来。双龙宝星勋章只颁发给外来使节和洋员,不能满足国内的需要。这一点,在宣统元年闰二月十二日训练禁卫军大臣载涛的奏折中说得最直接:“中国出洋各员,游历所经,其国君每以赠遗,藉联睦谊,往往收佩多种而灿然胸际,独无本国勋章”。此后不久,载涛等人就重拟了一份《勋章章程》,奏请实施。 《勋章章程》决定在内阁专设一勋章局,负责颁赠勋章事宜。勋章颁赠范围则无论官民,只要皇帝颁布特旨或各衙门奏请都可以颁赠,颁赠对象也不仅仅限于外交人员和军事人员,只要是有一定功勋的,不论什么人,都有获得勋章奖励的机会。这次制定的勋章共分为十一等十九级,分为大宝章、黄龙章、赤龙章、青龙章、黑龙章五种勋章。其中,“大宝章,皇帝佩带;黄龙章,皇族之爵位最崇、勋劳卓著者佩带之;赤龙章,以赐皇族之有勋劳者。”青龙章、黑龙章各分八等,黑龙章次于青龙章。”应该说,这次拟定的《勋章章程》较之《宝星章程》更为全面具体,摆脱了囿于外交使用的羁绊,从实际意义上讲,则更接近于国际礼仪,符合国际惯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