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陕西“二年富平契税”五两槽锭一枚,重:196.4g,字戳较为清晰,原味包浆带底光,状态自然舒服,极少见,近未使用品编者按:中国契税起源于东晋时期的“估税”,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。当时规定,凡买卖田宅、奴婢、牛马,立有契据者,每一万钱交易额官府征收四百钱即税率为4%,其中卖方缴纳3%,买方缴纳1%。北宋开宝二年(公元969年),开始征收印契钱(性质上是税,只是名称为钱)。这是不再由买卖双方分摊,而是由买方缴纳了。并规定缴纳期限为两个月。从此,开始以保障产权为由征收契税。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、房屋的买卖、典当等产权变动都征收契税,但税率和征收范围不完全相同。如清初顺治四年(公元1648年)规定,民间买卖、典押土地和房屋登录于官时,由买主依买卖价格,每一两银纳三分(即3%)。到清朝末年,土地、房屋的买卖契税税率提高到9%,典当契税税率提高到6%。